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业务,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专业作业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准运证件。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时,发货方必须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并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保障标准;收货方应当严格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和运输全过程记录,同时核验运输容器铅封的完整性;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需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进行清洁消毒,严禁用于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消毒凭证等重要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细则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同等的监管范畴。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擅自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对违法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消毒凭证等单据行为,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的查验、核验法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分;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完善后,将重新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