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构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生态,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社会根基,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成为全民共识和行为准则,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优良法治环境。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聚焦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守正创新工作原则,深化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有机融合,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协同推进,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四条 国家建立公民终身法治教育体系,将法治教育全面融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覆盖。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二)宪法核心条款、基本原则与精神实质;
(三)法治基本原理、主要法律制度及常用法律知识;
(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实践成果与发展成就;
(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
(六)其他应当纳入的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
第六条 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明确普法工作阶段性目标与实施路径。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国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方案。
第七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全国法治宣传教育主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普法工作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需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规划,落实普法主体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常态化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第九条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
第十条 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中国法治文化国际传播效能,向世界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制度优势与实践成果。
支持开展多维度法治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确保宣传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宪法宣传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设,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保障宪法全面实施。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期间,全国集中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尊崇宪法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港澳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法治意识。
第十五条 常态化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多种形式,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法治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 利用重大节庆日、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的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推动法治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
第十七条 立法机关应当建立"立法全过程普法"机制,通过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同步开展立法解读和法治宣传。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普法融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过程,综合运用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实现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一体化推进。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以案释法"工作机制,通过依法公开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发挥司法案例法治教育功能。
第二十条 民族事务部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服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宗教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强化网络空间普法工作,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法治能力。
第二十四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新市民等群体法治需求,开展"菜单式"普法服务,增强特殊群体依法维权能力。
对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优先提供语音播报、大字文本、盲文读物、手语翻译等无障碍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支持村(居)委会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化解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领域特点,开展新型业态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法学会、残联等群团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各自联系群体中开展精准普法。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法治培训制度,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和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落实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培训纳入员工继续教育体系,强化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建设。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普法"工作模式,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嵌入式法治宣传。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经营场所设置法治宣传设施,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诈防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热点问题开展公益普法。
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普法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和用户法治教育。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法治教育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第三十二条 商务、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涉外法治护航"行动,为境外投资企业和出境人员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和涉外法律服务指引。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施"关键少数"普法提升工程,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系统学习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
严格执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职权法定、依法履职理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将法律知识列为必考内容,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法治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机制,所在单位结合岗位职责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组织部门将法治素养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由主管部门动态更新履职必备法律知识目录。
第三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机制,将法治学习情况、依法履职能力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和政绩考核内容。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构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协同育人机制,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分龄分段法治教育,普及校园安全、社会交往、权益保护等领域法律知识,培养规则意识、诚信理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各学段法治教育课程标准,推广法治实践教学模式,开发优质法治教育资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实施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工程,建立专兼职法治教师队伍培训体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法治教育必修课程,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沉浸式教学,中小学校全面配备法治副校长,建立校外法治辅导员聘任制度。
开展"法治校园"创建活动,培育校园法治文化品牌项目。
第四十二条 政法机关、律师协会等建立"法治副校长资源库",支持学校开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实践活动,提供专业法治教育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家庭法治教育主体责任,根据子女年龄特点开展针对性法治启蒙教育,培养法治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开发青少年法治教育数字产品,营造健康网络法治环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列为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普法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分层分类培训计划,培育基层普法骨干力量。
在城乡社区培养"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组建普法讲师团和专家库,开展"法律六进"巡回宣讲活动,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参与普法志愿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培养法治传播、法治文化等专业人才,建设高水平普法研究平台。
第四十九条 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主流媒体开设法治专栏专题,网络平台落实公益普法责任,构建全媒体普法矩阵。
第五十条 文旅、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实施法治文化精品工程,扶持优秀法治文艺作品创作传播,建设法治文化传播阵地。
第五十一条 加强法治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挖掘红色法治文化资源,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公共设施建设中融入法治元素,建立法治文化场馆名录并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三条 普法责任单位精准对接不同群体法治需求,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分众化普法,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和法治故事,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十四条 鼓励运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普法产品,推广"智慧普法"新模式,确保宣传内容准确权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将普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规范资金管理使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支持普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普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建立普法提示整改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对未履职部门发出整改通知,跟踪督促改进落实。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普法工作监督,政府定期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普法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追责。
收到普法提示后未及时整改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普法经费管理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损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并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六十二条 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消除影响。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民事侵权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