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来袭!厦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即将实施,债务人或迎重生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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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厦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即将实施,债务人或迎重生曙光?

记者 玥涵

嘿,你听说了吗?近日,厦门市传来大消息!据福建日报权威报道,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重磅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部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实现区域性突破,迈出关键一步。

《条例》清晰划定适用范围:在厦门经济特区连续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满五年的自然人,若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可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债务申请机制创新采用"双向启动"模式,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总额超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也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作为深圳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厦门《条例》独树一帜地将"保护"纳入名称,立法宗旨聚焦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通过构建法治化债务清理机制,既强力保障债权人权益,又为诚信债务人开辟经济再生司法通道,助力其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制度设计上,《条例》打造"豁免财产+余债免除+信用修复"三维保障体系:建立个人破产豁免财产清单,明确债务人及所扶养人生活必需财产范围;首创分阶段信用修复专章,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提供信用重建路径。同时,通过建立破产信息统一登记公示平台,细化财产申报与处分规则,设立诚信履约激励机制,并对破产欺诈行为施以严厉惩戒,形成"激励清偿+严惩逃债"双重约束。

针对社会关切的"制度滥用"问题,《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杜万华强调,立法严格限定"诚实而不幸"适用原则,只有恪守诚信的债务人在遭遇客观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破产制度保护。目前,《条例》已通过完善财产申报、行为限制、信用惩戒等全流程监管措施,构建起防范破产欺诈的"制度防火墙"。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救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对确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依法豁免,同时明确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缓冲机制。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度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需求日益迫切。司法实践中大量"执行不能"案件亟待法治化解决路径,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一环。

制度探索可追溯至201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中首次明确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完善破产法律体系,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依法退出渠道。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联合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政策层面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消费负债免责机制",为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江苏、浙江等地司法机关近年也通过执行和解、债务清理等创新实践,为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基层经验。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田轩教授提交专项建议,呼吁加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立法。他指出创业失败是创新过程的必要成本,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将导致"一次失败、终身受限"的创业环境,严重抑制社会创新活力。

田轩代表建议,个人破产立法应坚持"诚实而不幸"核心原则,为诚信经营失败的商自然人建立债务豁免机制。配套体系建设需同步推进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与修复机制,同时设立专业破产辅导机构,为债务人提供全流程法律与财务援助,确保制度落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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