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案件警示:滥用添加剂与食材造假者遭严惩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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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维系着无数家庭的幸福安宁,更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与未来发展的重大民生议题。

为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行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这些举措持续织密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法律网络。特别是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食品”泛滥这一突出问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行为列为加重处罚情节,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校园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给予特殊且重点保护的坚定决心。

值此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期间,恰逢全国大中小学及幼儿园迎来新学期开学,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1日精心筛选并发布了一批涉校园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旨在强力震慑各类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案例一 违规添加亚硝酸盐致学生群体中毒 经营者领刑七年

回溯至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所经营的饭店与当地一所小学签订了供餐协议,负责为该校学生提供午餐服务。然而,在同年4月8日,侯某在明知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这一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罔顾规定,在供应给该小学的排骨菜品中非法添加了亚硝酸盐。学生食用该午餐后,有56人陆续出现头痛、呕吐等明显食物中毒症状,并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专业诊断,这些学生均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最终导致56名学生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明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亚硝酸盐作为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在肉类制品加工行业中被广泛应用,主要起到护色和防腐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亚硝酸盐仅允许在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严格限定为0.15克/千克,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则在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之间不等。尽管亚硝酸盐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其本身具有较强毒性,中毒潜伏期短,发病迅速。为有效预防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国务院相关部门已发布公告,明确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该添加剂仅允许在具备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按规定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多次对其经营的饭店进行亚硝酸盐滥用专项检查,并明确告知其饭店属于禁止使用亚硝酸盐范围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他不仅违反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资格的明确公告要求,更是严重超出了规定的限量标准进行添加,最终酿成56名小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的恶劣后果。法院对其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对于警示和震慑此类潜在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二 鸭肉卷冒充牛肉卷供应学校食堂 不法商贩获刑并处罚金

在2020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千克20元的低价购入鸭脯肉卷,随后将其冒充为肥牛卷,以每千克32元至4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某大学的餐厅等多家餐饮机构。2021年3月2日,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进行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以及24袋。经专业机构检测,这些被查获的“肥牛卷”中均未检出任何牛源性成分,却检测出了鸭源性成分。经查实,罗某销售该涉案鸭脯肉卷的非法经营金额总计达到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实施以假充真的欺骗行为,其销售金额已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 营养餐“偷梁换柱”:鸡腿变鸡翅根 侵吞补助资金获刑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相关部门委托,担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生营养餐食材的采购、制作、发放以及营养餐费用的报账等关键工作。然而,在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施某以鸡腿市场价格上涨为借口,在未按照规定向县教育局履行请示汇报程序的情况下,仅与某小学校领导私下商议后,便擅自决定变更营养餐食材种类。他授意某肉类经销部负责人袁某,用价格相对低廉的鸡翅根替代原定的鸡腿向该小学进行供应。袁某则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应鸡腿的名义开具虚假发票,从而套取营养餐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达54.7万余元。在扣除实际供应鸡翅根的货款19.2万余元以及施某自行采购其他物品花费的5.1万余元后,剩余的30.3万余元专项资金被施某非法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该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施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