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流程,提升补贴资金使用效率,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研究,决定对现行《2025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5〕112号)进行修订完善。本次政策调整重点明确了新车注册登记地的管理要求。
根据修订内容,自2025年9月11日(含当日)起,个人消费者新购买的汽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需在上海市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方可纳入补贴申领范围。这一调整旨在精准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导向,促进本地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修订详情可查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2025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市场〔2025〕284号)官方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2025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商市场〔2025〕284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2025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原2025年4月23日发布的《2025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5〕11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及《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全面推进2025年度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落地见效。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对应补贴:购买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并在规定时限内转让本人名下外省市登记的小客车,可获1.5万元定额补贴;购买同价位国六b排放标准燃油小客车新车,且转让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外省市燃油小客车,可获1.3万元定额补贴。
政策明确,每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消费者仅限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不得重复申领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转让车辆需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含变更)并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购车辆需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并完成注册登记。
车辆排放标准认定以生态环境部《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为依据,具体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功能核实。
二、补贴对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主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消费者:
(一)信用状况良好,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二)转让的外省市登记旧车需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未作为旧车申领过上海市其他汽车补贴。旧车转让日期需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其中购买燃油新车的,旧车需为2019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车辆;
(三)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和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为准)需分别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和2025年1月1日-2026年1月10日期间。特别提醒:2025年9月11日及以后购买的新车,必须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
(四)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让车辆不得转回本人名下,新购车辆须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三、实施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需通过指定平台提交申请: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通过"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购买燃油小客车的通过"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向市商务委申请,申请时需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0日,信息补正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成补正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比对与审核(跨省信息校验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核通过的标准为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补贴范围,对信息不清晰的申请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四、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85%)和市级财政资金(15%)共同承担,市级配套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政策实施期间,若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全额保障。
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补贴受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及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最终由市财政局会同受理部门按规定拨付。
五、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牵头负责燃油小客车置换补贴的申请受理与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及绩效评价,协调市公安局开展跨省信息校验;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国家与市级专项资金,负责新能源小客车补贴申请受理与审核,参与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监督与绩效评价;
市公安局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审核与数据支持,配合做好跨省信息校验;
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提供车辆环保数据,配合开展审核工作。
六、绩效管理
各相关部门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与自评,注重结果运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七、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需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不得借补贴申请名义收取附加费用。对骗取补贴、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如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原标题:提示|上海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增加新车注册登记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