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魂半小时!脱保续保后瞬间肇事,保险生效时间引发生死争议
你相信吗?刚刚续保半小时,就发生致命事故,保险竟然不赔?
近日,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效力作出差异化认定,清晰划清法律边界,为类似案件提供关键指引。
续保半小时后肇事
保险生效时间引争议
张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已过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他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明确保险期间从“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
谁料,这份保单生效前的“空档期”竟酿成悲剧。同日15时50分,张伟超车时与王强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伟全责。
王强亲属将张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法庭上,争议焦点直指保险责任起算时间。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承保期间;张伟则认为“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未明确说明,应即时生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强亲属合理损失共计450987元。针对保险责任,法院作出清晰区分。
交强险部分,法院指出其具法定强制性,核心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救,具社会公益属性。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维护被保险人权益。
本案中,张伟车辆脱保续保,保险公司知晓此情,理应预见风险。但保险公司未提示选择生效时间或说明风险,直接适用格式条款,剥夺投保人选择权,违背交强险立法本意。“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无效,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商业三者险部分,法院认定不同。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可约定附条件或期限。张伟作为货运驾驶人,长期从事运输,对保险条款应有认知能力。收到电子保单后对“次日零时起保”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故张伟主张无效,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22万余元(已扣张伟垫付费用)由张伟自担。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投保人尤其脱保续保时,务必主动询问生效时间并要求注明,勿想当然“投保即生效”。“保险空档期”事故可能无法获赔,需自担巨额损失。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续保时主动告知生效时间选项及利弊,让投保人知情选择。这既保护权益,也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作者: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