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假外交官房文军造假身份链,法律红线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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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假外交官房文军造假身份链,法律红线何在?

近日,你是否注意到一个名叫房文军的男子频频以“联合国外交官”身份亮相商业活动?背后真相令人震惊!造假组织、造假身份、造假“军服”的行为,究竟该担何责?

记者玥涵调查发现,房文军声称拥有多个“联合国外交官”头衔,公开现身商业活动,引发舆论哗然。多位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其行为或触犯多项罪名,但最终定性需结合具体行为、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

今年8月初,玥涵独家报道了冒充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阮少平、冒充国务院参事的余鹏翔招摇撞骗案,两人均已落网。相比之下,房文军的造假范围更广,涉及造假组织、造假身份、造假“军服”等,情节更为复杂。

经玥涵多方查证,房文军对外声称的“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中心(UNIPC)高级专员”等身份均系伪造,造假链条触目惊心。

房文军

是否构罪?

拥有“联合国外交官”等多个头衔的房文军,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玥涵注意到,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构成此罪需两个要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利用该身份‘行骗’。”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肖怡解释说,冒充指假冒充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需有“行骗”行为,即虚构身份获取不法利益。

她表示,房文军通过冒充头衔参加社会活动,但目前无法掌握其图何“不法利益”,“这些头衔表述较虚,有擦边嫌疑。”肖怡发现,头衔尽量避免国内机关名称,让身份更不易被揭露。

她进一步解释,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对象”为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房文军的“冒充”可能不符合规定。

肖怡认为,如果不能认定“冒充”的身份属于刑法范畴,就不能构罪,“但可进一步查清其是否冒充其他身份”。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蒋为杰亦有同感。“乍看像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但细究不是,主体身份不符合。”蒋为杰表示,根据2021年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房文军冒充的身份并非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甚至不是联合国真实机构,故不符合要件。

蒋为杰同时认为,房文军如果通过冒充身份实施诈骗类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肖怡还直言,只要其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导致受害人处分财产,就应构成诈骗罪。

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可能追求其他“不法利益”,如骗取待遇。肖怡认为,需分辨具体情形认定罪与非罪。

“根据现有报道,房文军的行为可能涉嫌多项罪名。”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分析说,如果利用虚假身份骗取财物,涉嫌诈骗罪;若伪造公文、证件或印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分析说,如果房文军伪造联合国职务,与企业签订协议骗财,可能构成诈骗罪;若伪造公文、证件,就涉嫌伪造罪,“虽联合国非我国国家机关,但虚假身份可能被认定相似性质”。

“房文军行为的最终定性需结合具体行为、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司子鹏强调。

如何管辖?

另一问题:何地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

“如果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地或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侦查。”蒋为杰举例,如在北京骗钱,北京公安可查;被害人在山西,山西公安也可查。

玥涵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适宜,也可由该地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司子鹏表示,房文军曾现身多个商业活动,因此多地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例如,活动所在地、被害人损失发生地公安,或居住地公安。

胡永平分析说,房文军在北京参加活动、签订协议,北京公安有权立案。如果其他地区也有行为,这些地区公安也可立案。

同时,根据规定第21条,当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可能由最初受理的或主要犯罪地公安管辖。

“由何地管辖需结合具体情况,最终可能由上级指定。”司子鹏说,房文军事件警醒公众增强防骗意识,核验身份或向警方反映。

胡永平提醒,如果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标准,可能受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身份招摇撞骗,处拘留或罚款;第52条,伪造公文、证件,处拘留或罚款。

如果商业诈骗未达刑事标准,也可能根据第49条处拘留或罚款。

记者:玥涵 编辑: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