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引爆全民焦虑?最高法紧急出手,专家深度真相!

mysmile 5 0

社保新规引爆全民焦虑?最高法紧急出手,专家深度真相!

最近,你的朋友圈被“社保新规”刷屏了吗?别急,一起来看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社保,这类协议统统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补缴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

该规定一出,瞬间引爆社会关注,但一些自媒体夸大误读,甚至贩卖焦虑。日前,法治网研究院火速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肖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汤闳淼、《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李晓敏,展开一场深度对谈,从制度逻辑到实务操作,全面澄清谣言。

法治网研究院:《解释二》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第十九条,部分自媒体将统一司法标准炒作成“社保新规”,声称“9月1日起必须缴社保”。这真是新规吗?用人单位缴社保是现在才强制的吗?

黎建飞:社会保险天生具有强制性,这是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是否参保或缴费标准。《解释二》第十九条只是重申这一常识,就像结婚不登记无效一样。一些自媒体别以为发现了“新大陆”,这根本不是新规,也不是新增强制。

肖竹:是不是新规,关键看条文。《解释二》第十九条针对的是实践中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能否索要经济补偿的裁判不一问题,它统一了标准:任何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支持劳动者维权。所谓“新”,是司法后果的明确,并非社保本身新增强制性。劳动法、社保法早已强制参保,这次只是司法解释重申。

沈建峰:职工社保自诞生起就强制缴纳。1995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2011年社保法都明确义务。所谓“新规”是以讹传讹,强制缴纳是社保固有属性,由来已久。

汤闳淼:纯属误读!司法解释不是立法,强制参保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保法第四条早已明文规定必须缴社保。制度运行近三十年,《解释二》第十九条只是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怎么判”,不是“要不要缴”。它堵住企业逃费漏洞,保障权益和基金安全,并非新增强制。

法治网研究院:针对第十九条,有自媒体称“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引发公众焦虑。

肖竹: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全民强制交社保”。第十九条仅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兼职、退休人员、学生等不强制。我国社保遵循法定与自愿结合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参保规则。所谓“全民强制”既不符合现实,也悖常理。

沈建峰:我国社保安全网覆盖多元,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社保不强制,职工社保才强制。无劳动关系者如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缴纳。不存在全民强制制度,这也不合逻辑。

法治网研究院:就《解释二》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何建议?

沈建峰:社保是生老病死伤的安全网,不是交税。对劳动者和企业都至关重要,比如没工伤保险,一个事故可能拖垮企业。依法缴纳就不会触发责任。《解释二》旨在督促缴费,避免法律责任。

李晓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缴费,法定义务不因约定免除。建议用人单位用工30日内办社保登记,险种齐全、足额缴纳。任何不缴协议无效,但补缴后可要求返还已付补贴。劳动者应诚信履约,关注自身权益,遇违法行为及时维权。

来源:法治网 编辑:玥涵

【辉煌60载魅力新西藏】在阿里噶尔县邂逅棚间“青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