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次:高级法院
军事法院。正军级规格。院长、党委书记为少将军衔。一级大法官。
第二层次:中级法院
按照地域划分。共有7家。均为正师级规格。院长、党委书记为大校军衔。
其中包括:东、南、北、中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由于地域相对较大。设第一、二军事法院。另外。还设总直属军事法院。
第三层次: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主要存在于省会城市。为副师级规格。院长、党委书记为大校或上校军衔。
1、东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军事法院。
2、南部: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昆明、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
3、北部: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济南军事法院。
4、中部:北京、石家庄、郑州、武汉、西安军事法院。
5、西部第一:成都、拉萨军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