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河北女子家暴身亡案背后,五大法律疑问震惊全网
海报新闻记者 玥涵 报道
亲爱的读者,你是否被近日这起刷屏事件所震撼?一起来关注河北一女子疑因家暴不幸身亡的惨案,瞬间引爆舆论焦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是否还需承担孩子抚养义务?海报新闻记者独家采访多名律师,深度解析事件背后的法律谜团。
一问:如何界定家暴?
据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8月24日晚发布的警情通报,8月22日,该局接报警称某小区发生刑事案件,致受害人刘某某(女,25岁)死亡。公安机关火速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金某(男,26岁,系刘某某丈夫)、张某(女,48岁,系金某母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并依法刑事拘留。
法医检验显示,刘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未怀有身孕。同时,公安机关正会同妇女权益保护部门,紧急调查家暴相关情况。
从法律层面,如何精准界定家暴?
“家暴的本质就是故意伤害,涵盖生理和精神双重层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植升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强调,根据规定,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即构成家暴。
8月25日,海报新闻记者致电受害人刘某某的姑姑。家属透露,金某此前就有施暴行为。“我们只掌握一次证据,其余听朋友讲述,隐藏的暴力更令人心惊。”
“当施暴者、受害者及周围人均未意识到家暴违法时,它极易被掩盖,隐蔽性极强。”郑植升指出。
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燕分析,家暴隐蔽性体现在三方面:物理隐蔽,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心理隐蔽,受害者因恐惧、羞耻或经济依赖隐瞒;社会隐蔽,传统观念视其为“家务事”,外部干预不足。
二问:该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哪种犯罪?
警情通报显示,金某、张某已被刑拘。他们可能构成何种犯罪?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郑植升分析,张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最高刑期三年。金某罪名未披露,但案情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关键区分在于主观目的。
“如果仅基于伤害目的施暴,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存死亡意图,应认定故意杀人罪。现实中,行为人常辩称‘只想吓唬’,这可能使案件倾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郑植升说。
“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不适用。颅脑损伤死亡提示暴力行为应预见严重后果,不属于疏忽,故不能认定过失。”郑植升认为,无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金某刑罚都将十年以上,最高死刑。
李云燕也认为,金某若有预谋杀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无故意但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家暴致死属情节恶劣,可能判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长期家暴史构成从重情节。”
三问:犯罪嫌疑人金某是否需承担孩子抚养义务?
媒体报道,刘某某与金某育有一子,刚上幼儿园。案发后,孩子抚养权如何考量?金某是否还需承担抚养义务?
郑植升认为,金某多次施暴,已不适合作为监护人,其亲属通常也被排除。“孩子外祖父母最可能被法院或民政部门指定为新监护人,保障成长环境稳定。”
至于抚养义务,法律性质不因施暴消灭。即使丧失监护资格,父亲仍须支付抚养费,但不再直接承担监护责任。
四问:家暴受害者应如何保存有效证据并维权?
郑植升介绍,常见家暴证据包括就诊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就诊记录和监控录像尤为关键。
受害人遭受家暴后,应立即就医取得病历;家庭监控录像应尽快保存,避免证据灭失。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
但郑植升指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难点在于证据收集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11类证据,受害人可对照掌握,但现实中存在三大障碍:许多受害者不了解规定;证据如监控、警方记录难获取;即使提交证据,法院可能认为不具备裁定必要性,导致申请被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常难发挥应有作用。
五问:外部力量如何给予家暴受害者帮助?
“我们已关注此案,妇联将根据家属需求提供帮助。”8月25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妇联工作人员告诉海报新闻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受害者可向妇联、社区等部门求助,这些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郑植升分析,问题在于如何帮助、如何处理,法律未具体规定,留下制度空白,导致实践取决于工作人员认识和态度,地区差异大。“帮助常停留口头安抚或简单调解,缺乏制度化措施。”
郑植升认为,现行机制落实效果有限。未来立法需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规范。
“现实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思维纵容家暴,不仅无解,反而加剧危险。必须提高基层认识,明确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需外部及时介入和制度化处置。”郑植升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