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风险的战略部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聚焦信托行业本源回归与高质量发展,通过五大核心举措构建全新监管框架,标志着我国信托业迈入规范化转型新阶段。
一是坚守信托本源职能,重构业务体系。《办法》以受托人定位为核心,将原有五项业务整合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主业。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严格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全面打破刚性兑付潜规则,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股东责任。新规要求信托公司深化党建引领与公司治理融合,设立独立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股东动态评估机制,对违规股东实施限制权利、强制退出等惩戒措施,严防资本无序扩张和利益输送。
三是健全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办法》构建覆盖信托业务全生命周期的风控体系,重点强化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防控。要求建立信托财产独立管理制度,实现固有资产与信托资产、不同信托资产之间的严格分离。
四是升级监管制度设计,优化处置机制。新规将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门槛提升至5亿元,强化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准备金监管要求。创新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对高风险机构实施差异化管控,建立市场化退出通道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五是深化行业转型发展,优化业务结构。《办法》系统调整业务范围,新增投资顾问、资产托管等专业服务,取消与主业关联度低的证券承销、代保管等业务。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业务发展模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强《办法》实施的督促指导,推动信托行业加快转型步伐,实现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专业机构的根本转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接受了记者专访。
一、请介绍《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
答:《办法》于2025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学术机构及社会公众反馈意见326条。监管部门对所有意见逐一研究论证,采纳合理化建议289条,主要涉及:一是加强与《慈善法》《公司法》等上位法衔接,在条款中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述;二是精简重复内容,对已有监管制度覆盖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内容不再赘述;三是优化业务范围设定,结合行业实践调整业务分类;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要求,完善外部审计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五是细化固有资产流动性管理规定;六是制定差异化过渡期整改方案。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业态演变,原办法已难以适应行业转型需求:一是部分条款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等新监管政策衔接不足;二是风险防控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三是股东行为监管存在短板。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信托公司基础性监管制度,《办法》修订正是落实这一部署的关键举措。
本次修订以回归受托人本源为核心,系统重构信托公司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控、优化业务结构,引导信托业向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转型。
三、《办法》的整体框架和核心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8章75条,构建了"本源回归-治理完善-风险防控-监管升级-转型发展"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总则部分明确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原则;机构设立章节强化股东资质审查和注册资本监管;公司治理章节建立权责分明的治理架构;内部控制章节规范风险管理和合规体系;业务范围章节重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监督管理章节创新分级分类监管模式;风险处置章节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附则部分明确实施过渡期安排。
四、《办法》在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办法》从四个维度推动本源回归:一是重塑业务体系,将信托业务整合为资产服务、资产管理和公益慈善三大类,聚焦财富管理核心能力建设;二是强化受托人义务,明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建立受托文化培育机制;三是规范经营行为,严禁承诺保本保收益,全面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四是优化激励机制,要求建立与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挂钩的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五、《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做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办法》构建了更加清晰的业务边界:在信托业务方面,将原有五项业务整合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主业;固有业务方面,允许开展存放同业、金融股权投资等业务,取消对外担保;其他业务新增投资顾问、资产托管等专业服务,将证券承销调整为直接融资工具财务顾问服务。
同时坚决清理脱实向虚业务,取消基金发起、代保管等与主业关联度低的4项业务。明确跨领域业务资质要求,开展证券、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需取得相应监管部门许可。
六、《办法》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办法》构建了全方位公司治理体系:一是设立专门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牵头负责;二是建立股东动态评估机制,要求信托公司对主要股东进行年度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三是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穿透式核查和双向资金监测;四是完善薪酬制度,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建立重大风险事件薪酬追索机制;五是培育受托文化,要求树立"诚实守信、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
七、《办法》如何强化信托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
答:《办法》构建了覆盖信托业务全生命周期的风控体系:一是建立分类风险管理机制,重点防控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二是实施信托财产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制定、财产登记、投资运作等各环节要求;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监管,规定非标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30%;四是完善审计监督制度,要求每年开展全面外部审计,对重点信托业务实施专项审计;五是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和持续评估。
八、《办法》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办法》创新风险处置机制:一是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要求信托公司制定风险自救方案;二是强化股东救助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在风险处置中的资本补充义务;三是拓宽流动性支持渠道,允许向股东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申请流动性借款;四是完善市场化退出路径,建立接管、重组、撤销、破产等多元处置方式;五是强化央地协同,建立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联动机制。
九、存量业务如何平稳过渡到新监管要求?
答:《办法》设置差异化过渡期安排: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存量业务梳理,制定整改计划;二是实施"新老划断",新规实施后新开展业务须完全符合要求;三是对存量不合规业务实行规模锁定、有序压降;四是对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仍未整改完成的业务,纳入个案处理机制;五是将整改进展纳入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对整改不力机构采取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8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强化信托业务监管,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坚持信托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应当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持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培育长周期资产管理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条 信托公司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已按规定履职尽责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未履职尽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得与固有财产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信托财产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确立受托人核心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目标,培育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信托公司或经营信托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管理和责任条款;
(二)有合格的出资人,包括境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监管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从业人员;
(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七)具备支撑业务持续运营的信息科技系统;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三)承诺不将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监管认可的风险处置情形除外;
(四)不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股权;
(五)维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滥用股东权利干预经营管理;
(六)未经批准或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七)不得将股东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八)不得侵占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
(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提供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和股权结构等资料;
(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一)信托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主要股东应当通过补充资本、回拨红利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监管部门可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控异地部门设立,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异地部门合规管理,将异地部门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异地部门不得对外挂牌。
信托公司住所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异地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发生下列变更事项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持股5%以下的上市股份除外);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
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明确各主体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可在董事会中设置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履行受托职责,在利益冲突时保障受益人优先权利。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履职。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管理机制,确保股权结构清晰透明。按照穿透原则审查股东资质,落实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定期评估主要股东资质。发现股东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未按要求报告的,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兼顾收益与风险、长期与短期利益。考核指标应当充分考虑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控架构,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董事会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设立首席合规官,牵头推动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不得分管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内控体系建设,保障人员、薪酬、独立性和调查权限。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重点强化信托业务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净资本、准备金和流动性管理,及时识别计量各类风险,确保风险抵补能力充足。
建立健全净资本管理机制,准确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保持充足水平。
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建立受托履职评估机制,准确计量风险并确认预计负债。
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累计达到风险资本20%时可不再提取。赔偿准备应当存放于稳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低风险资产。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资金双向核查,不得隐匿关联交易或开展违规交易。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评估审批机制,以公允价格开展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全部关联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印章印鉴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用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