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广州合租夫妻生育后被要求限期搬离 "
事件持续发酵,
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社会各界对租房权益的广泛讨论。
2024 年 1 月 26 日,王女士通过某知名租房平台签约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合租房源。在租赁期间完成婚姻登记并生育婴儿后,该平台管家突然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全家在3个工作日内紧急搬离。

平台方工作人员回应称,涉事房源为合租房性质,签约时已明确告知"每间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及"禁止占用公共区域"等条款。现因新生儿出生后,每日有老人协助照料导致实际居住人数超标,已收到其他合租租客多起投诉。

合同条款显示:该房源执行"2人/间"的居住上限,居住人年龄限定在18-40周岁区间,公共走廊仅限放置鞋架且不得影响其他租户正常通行。平台强调,签约前已通过多渠道向租客重复提示相关限制条款。
9月10日,@自如客服 官方微博发布事件进展通报:经多方连夜协商调解,租客夫妻已同意为家人重新寻找更适宜的居住场所。

此次事件暴露出的法律争议焦点集中在:租赁合同中的"年龄与居住人数限制"是否构成格式条款?租赁期间生育子女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房东据此要求搬离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对此作出专业法律解读。
1、租赁合同中的"年龄、居住人数限制"等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此类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刘廷彦:本案中出租方为专业房屋租赁平台,其合同中"年龄限制""居住人数"等条款属于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与租客协商的格式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特征。平台作为条款提供方必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内容需遵循公平原则,否则租客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条款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出于消防安全、防止群租等合理目的且未明显失衡,效力可能被认可;若构成年龄歧视等不合理限制,则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就合租房性质而言,"居住人数限制"具有合理性应属有效,但"40岁年龄上限"条款超出必要范围,倾向认定为无效条款。
2、租赁期间生育子女是否构成违约?房东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刘廷彦:生育行为本身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即便合同中存在禁止生育条款,也因限制人身权而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及国家生育政策导向,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约定。
单纯因新生儿出生导致的人数增加,通常不直接构成违约,但需兼顾合租室友安宁权保障等实际居住需求。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不受合同限制,但若因生育导致实际居住情况显著违反合同约定,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房东行使解除权需满足根本违约要件:若租客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或仅存在轻微违约,平台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要求搬离。当生育行为确实造成持续性噪音干扰、公共区域过度占用等严重违约情形,且经合理催告仍未改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出租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中,租客生育后因老人照料导致居住人数严重超标,且已对其他租客生活造成实质性干扰,经协商未能有效解决,平台可按照合同解除程序通知搬离,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采取强制清退措施。